(以案说法)冒用女友身份办信用卡,男子肆意套现消费终获刑-关燕霞

发布日期:2020-07-21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摘要】

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痴情女子对男友言听计从,不料男友竟用其身份资料去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害自己掉进“深渊”。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来听听883以案说法,高明法院法官为你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杨某与黄女士相识。杨某自称“人脉广、能力强”,让黄女士对其产生了好感。随后,杨某通过金钱诱惑黄女士自愿办理贷款及信用卡供其使用,杨某每次套取现金后都会准时还款,博得了黄女士的信任。不久,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杨某取得了黄女士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密码等。可是没想到杨某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利用黄女士的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并套取现金或者消费,且逾期未归还欠款。截至2019年8月,杨某致使黄女士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40000余元。事后,黄女士已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欠款。

无独有偶,杨某的另外一位女性朋友梁女士将信用额度为6000元的信用卡交给杨某进行“养信用卡”操作。然而,杨某在梁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亦私自用梁女士的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贷款,并将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调整为40000元,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取现金。截至2019年8月,杨某致使梁女士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000余元。事后,梁女士已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欠款。

【法院裁判】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和身份资料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导致被害人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5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高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同时,责令杨某向黄女士退还违法所得40000余元,向梁女士退还违法所得10000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捡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等。

(四)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应该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呢?

刚才的案例中,杨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作案手法都是先取得他人信任,获取他人的身份资料,再冒用他人名义,私自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因此,最主要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注明“只限于XXXX使用”之类的标识,以防被人挪作他用。同时,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等。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消费。使用信用卡消费之前,应当对自己的经济条件有所认知,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进行消费。

2)规范管理。合理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多关注信用卡动态,如果发生异常变动,及时反映给银行及公安部门。

3)勿贪便宜。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不能得到任何“横财”,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4)刷卡提现需谨慎。刷卡取现或付款,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键盘。自助取款时要留心周边是否张贴“机器故障”之类的字条,这很可能是骗子的把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