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销售人员的私聊承诺,商家是否需要兑现?-梁小平

发布日期:2020-07-21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摘要】

我们购物时经常会遇到销售人员承诺给优惠,但是销售人员私底下承诺的优惠算不算数呢?商家对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但什么情况下属于职务行为呢?让我们来听听883以案说法,高明法院法官为你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为购买新车,小陆在2018年3月5日与车行的销售人员小杨互加了微信好友以方便了解车行的销售政策。在微信交流过程中,小杨告诉小陆其所在的车行有购车返首付优惠,并向小陆发送了“雷凌首付53800(可返还)月供4861”、“科沃兹31800(含购置税、保险、上牌、可返还)月供2915”等信息。同时,小杨还向小陆承诺,科沃兹汽车的首付款为31800元,月供2915元,购车首付款将于购车后每天返还,三年内返还完毕,相当于零首付购车,科沃兹汽车的总价仅为十万余元。

面对诱人的购车优惠,小陆决定购买科沃兹汽车,于是到小杨提供的车行地址办理了购车手续,首付款变更为31000元,但双方未将“返还首付”内容写入《购车合同》和《购车协议》。截至同年6月5日,小陆先后收到首付返还款共计1620元,汇款均来自第三方个人账户。自此之后,小陆就再也没有收到过返还款。

2019年3月12日,小陆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行向其返还剩余的全部首付款及利息。车行在诉讼中认为,小杨通过微信向小陆作出“返还首付”的承诺是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与车行无关。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与车行通过销售人员微信私聊的“返还首付”承诺具有合同效力,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车行销售人员小杨与小陆互加微信好友,明显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双方的对话内容均为汽车销售信息,发生的时间也是上班时间,小杨宣传推销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车行认为“返还首付”承诺是小杨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法院不予采信。车行应受该承诺的约束而须继续履行返还义务,每天返还首付款给小陆直到全部返还完毕,但在本案中对未到期的返还款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车行向小陆返还首付购车款8370元(从2018年6月6日起至起诉前止)及占用返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驳回小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车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车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可能有消费者会问到,怎样才算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本案中的小杨是车行销售人员,他在上班时间通过添加小陆的微信推销汽车正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事实上也促成了双方的交易。车行认为未经授权的承诺是小杨个人行为,缺乏法理依据。是否对销售人员授权属于车行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消费者小陆在购车时无法知晓销售人员是否取得授权,但透过销售行为的外在表现,一般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小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且事后车行也通过第三方作出了履行行为,是对销售行为的进一步确认。

为什么把第三方的履行行为认定为车行的行为?

虽然现有证据未能查明汇款的第三方,但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小陆与车行之间,不管是谁替代车行履行了返还义务,小陆都有理由相信是合同相对方向其履行,因为返还数额、汇款时间均与购车优惠吻合,他人不可能知道这些细节及原告账户而无端转账。

要求车行继续履行返还首付有什么法律依据?

当前,出卖人经常为了实现销售而胡乱夸大其词,作出空头承诺,往往会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小杨通过微信向小陆作出“返还首付”的明确承诺,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即便该承诺没有写入纸质合同中,在小陆接受该承诺后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车行应受“返还首付”承诺的约束而须继续履行返还义务。

销售人员基于职务行为作出承诺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什么?

在消费过程中,最好的做法就是将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合同中固定下来。如果没有写入合同,也要保留好商家承诺的证据,如微信记录、收款银行流水等,以免在维权时打“无准备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