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不明”要不要给利息?-李俊斌

发布日期:2021-08-02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摘要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给利息呢?让我们来听听883以案说法,高明法院法官为你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明是老同学,因小明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小王借款10万元。由于是同学,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而小明也向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但由于小明经营不善,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小王只好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在庭审答辩中,小明对向小王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否认口头约定了利息支付标准,认为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利息,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其无需支付利息。

    小王当庭提交了小明每月通过微信向其支付1000元利息的收款记录。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需偿还小王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官说法】

    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法律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已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就可以不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不明确,比如没有约定利率就算是约定不明确,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如果是其他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如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由法官参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那本案为什么会判决小明向小王支付利息呢?

    在本案中,虽然小明所写的借条仅有利息的支付方式,没有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小王通过微信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小明每月向其偿还1000元利息的事实,印证了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分利息的事实。根据合同法、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双方的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

    

    有听众可能会疑惑,既然《民法典》都生效了,怎么还要说合同法呢?

    这里分享一个知识点,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民法典和之前的法律的适用衔接问题。其中有以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事实从之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当然上述司法解释还针对很多其他的特殊情形作了特别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所以仍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虽然这件案子中小王用微信记录证明了利息标准,但是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在借款时还是要抹开面子,亲兄弟明算账,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清楚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否则约定不明确就可能面临收不到利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