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引

发布日期:2018-09-26来源:高明法院   打印 转发至:
 

一、什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通过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能够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目前,各地开展的诉前联调工作,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诉前联调,指的是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为主、多方参与”的联合调解平台,对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什么好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近几年来,各地的经验显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前联调达成和解的比率甚高,当事人对结果感到满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很多,其中包括:

(一)程序简便,不收取费用。

(二)当事人可避免诉讼中出现的矛盾升级、激化或其他风险。

(三)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

(四)纠纷解决的形式多样,不限场所,时间自由,化解纠纷快速有效,一般一个月内即可结案。

(五)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六)调解协议成功达成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七)调解协议的条款可保密不公开。

(八)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甚至改善关系。

(九)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前联调范围

  (一)下列民商事纠纷可以进行诉前联调

1.民间借贷、电信欠费、信用卡欠款、物业服务管理等合同纠纷;

2.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财产部分的纠纷;

3.追索劳动报酬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相邻权纠纷;

  5.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起的赔偿纠纷;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8.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诉前联调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二)下列案件不纳入诉前联调

  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3.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4.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5.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其他依纠纷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不适用诉前联调。

四、诉前联调程序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除法律规定不能或者不宜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可引导当事人到设立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办公室进行调解;当场调解不成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照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能当场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调解时间。

(三)诉前联调可以通过约见当事人面谈、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

(四)诉前联调一般应在人民法院的调解室进行,但为方便当事人、方便工作,也可选择在相关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诉前联调成员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等其他适宜调解的场所进行。

(五)诉前联调须自收件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结。但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五、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

  经诉前联调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