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栏目
 

  

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半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用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5.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各类案件审限规定    1.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3.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六)国家赔偿案件

    1.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一)案件审限的计算

    1.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2.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8.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1.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2.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如需下载《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请点击下面链接。
 
 
附件: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xls

  

  一、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准备以下资料:

  1.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2.诉讼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如该案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复印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3.不同意法院主动执行的确认书一份;

  4.如该案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复印查封清单、查封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准备以下资料:

  1.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2.诉讼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如该案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复印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3.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相关证明;

  4.未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

  5.如该案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复印查封清单、查封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应准备以下资料:

  1.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原件一份及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诉前联调工作流程图

W020181026569730952786.png

第一条 为规范摇珠选定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破产管理人机构现场会(以下简称摇珠会)流程,确保摇珠选定专业机构活动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机构类别分为:评估拍卖类、破产管理类。

第三条 摇珠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两期,分别在每月中旬和下旬举行。根据案情需要,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可组织召开专场摇珠会。

第四条 摇珠会地点原则上固定,现场需具备摇珠、录音、录像、扩音等设备,每期摇珠会应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条 参加人员包括:本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人、本院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代表各1人、专业机构代表不少于3人、案件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若干人。

第六条 到会专业机构实行轮值制度,由轮值机构代表从所有入册的有资格的机构中摇珠产生中签机构。每期摇珠会的轮值专业机构在入选名册的相应类别专业机构中按编号顺序产生。为防止个别专业机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而影响摇珠会进行,每期通知5家(3家拍卖类、2家评估类)专业机构派代表参加。经本院通知的专业机构有义务参加摇珠会。未经本院通知的专业机构有权利参加摇珠会,是否到场,不影响被摇中的权利。

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在摇珠会3天前在本院门户网站发布摇珠会公告,公布摇珠会时间、地点、摇珠标的物数量、轮值专业机构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专业机构代表入场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专业机构授权代表参加摇珠会的委托书。

第九条 摇珠会主持由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引导摇珠会流程。

第十条 摇珠会监督员由纪检组监察室代表担任,负责监督摇珠会全过程。

第十一条 每期摇珠会的操作员从到场的轮值专业机构代表中随机产生,由摇珠会主持人摇珠确定。摇珠操作员负责展示和放入所有入册的有资格的机构的相应号珠、启动摇珠设备、展示及宣布摇中号码。

第十二条 每期摇珠会均摇出该期的起始码。起始码由操作员在1-9号珠中通过摇珠方式产生(例如:在1-9号珠中摇中3号珠,则在机构编号上加3即为该机构当天的编号)。

第十三条 每次摇珠按委托标的(打包标的)逐个进行摇珠,流程如下:主持人宣布摇珠标的——主持人宣布符合(不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名称(与前一轮已经宣布的机构相同,不再宣布)——操作员取号珠(须剔除不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的号珠),经展示后放入摇珠设备——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号珠是否有异议——操作员启动摇珠设备并展示及宣布摇中号码——主持人宣布摇中号码对应的标的和专业机构名称——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结果是否有异议。

第十四条 被摇中的专业机构不再参与当期同类别余下标的的摇珠。

第十五条 摇珠活动结束后,轮值专业机构代表、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代表需在摇珠结果确认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轮值专业机构无故缺席1次,由本院决定暂停其本年度中1次参与摇珠选定专业机构资格。连续无故缺席2次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的,建议上级法院将该机构从入选的名册中除名。

第十七条 轮值专业机构代表应在摇珠会开始前15分钟办好资格确认手续并入场完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代表应服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挥,并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在会场内应保持衣冠整洁、仪态端正,不得吸烟、喧哗、戏闹,不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自觉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计算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第十九条 如对摇珠选定专业机构活动有意见,专业机构代表可在摇珠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代表扰乱摇珠会秩序而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的,当期摇珠会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当期轮值资格。对于已经摇中标的的专业机构,则有权取消其摇中标的的资格并将相关标的重新进行摇珠。对于情节恶劣者可以建议暂停其参与摇珠选定专业机构的资格或从本院名册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次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附件: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xls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指引

   

  1.       对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劳动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案件,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

  2.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一份,以及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并经居(村)委会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意见的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3.       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需要补充资料的,告知当事人在限期内补充;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因,并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诉讼费用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立案条件

一、   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5.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6.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担保;

7.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二、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5. 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三、       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及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高明法院执行工作预约查询和举报电话:0757-88266655

  

  诉讼费用的交纳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确实无力交纳,而您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下面,我们向您介绍有关诉讼费用的一些问题。

  诉讼费的种类

  目前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4 1日开始实施),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先说说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有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合同纠纷的案件,有的诉讼费用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十几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自己打的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式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10万元        ×0.025-200

  10万元——20万元       ×0.02+300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

  例如:您打的是债务官司,张三向您借了15万元,您告他还钱,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150000×0.02+300=3300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害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请求赔偿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500元;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另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面说说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申请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财产保全类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如下:

  1千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20

  10万元以上           ×0.005+520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费、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诉讼费用的预交

  如何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您应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您也许会问:官司还没打,谁输谁赢还没见分晓,凭什么让我交钱?您别急,这钱您只是预交、垫付,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交钱,法院会给您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您执意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够继续审理。同样,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规定,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与免交诉讼费用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案件有: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如果异议不成立的,一审应交受理费,上诉不交受理费)。2.行政赔偿案件。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但减半收取。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最后,提醒您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就诉讼费用的有关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更详尽的有关规定,请您查询本院立案大厅放置的触摸式电脑中:《诉讼指南》诉讼费收费、诉讼费计算及《司法救助》菜单、里面提供详尽的法条及自动计费程序,您只要按说明输入争议财产的数额,触摸式电脑将会自动计算出您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本院已于20099月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由本院直接移送执行,不需经债权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 本院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 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3. 由本院一审,经过再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手续,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特此告知。

  

  

  一、民商事案件起诉须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5.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6.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担保;

  7. 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二、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5. 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诉前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

  第二条 当事人前来诉讼受理时,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其它方面社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续。

  第四条 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劳动合同纠纷和雇佣合同纠纷;

  (五)合伙纠纷;

  (六)民间借贷纠纷;

  (七)涉商会成员的企业纠纷;

  (八)经立案法官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它纠纷。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诉前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确认之诉案件;

  (四)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案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

  (六)可能规避法律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七)其它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六条 对于符合诉前调解收案范围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原告。一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应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立案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到庭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若被告不同意诉前调解,立案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确认选择诉前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直接引领当事人到相应的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该调解组织出具《诉前调解函》,并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书》。

  第九 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

  第十条 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7日内结案。

  第十一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 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并优先立案:

  (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或直接送达有困难;

  (五)需要法官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

  (六)出现诉讼中止等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诉前调解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对调解结案和调解未结案进行分类统计,记录案号、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诉讼标的、承办人、结案时间等,并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诉前调解所达成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以决定书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司法确认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决定书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司法确认,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各方当事人和相关调解组织签字、摁印或盖章的非诉讼调解协议及其身份证明。

  (三)协议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四)协议解决的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确认决定书。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确认决定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收取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立案举证指引

   

  一、   基本要求

  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同时再提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用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二、   民(商)事案由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还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经营者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被告现在高明居住但户籍不在高明区的,原告还应提供被告在高明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5.              被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名称曾发生变更的,原告还应提交被告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二)        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所出具的所函;代理人为公民且为原告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公民且不是原告近亲属的,应提交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或相关团体的推荐信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代理人共同签署的无偿代理声明。

  3.              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              原告应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证据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要求赔偿或返还金钱的,写明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及其计算清单。

  2.    侵权诉讼,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等材料。

  3.              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

  4.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

  

  三、   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该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票据的种类、编号、币种、金额及支付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加盖公章。

  

  四、   诉前财产保全

  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并提供要求法院查封财产的具体线索及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五、   行政诉讼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还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经营者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3.              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所出具的所函;代理人为公民且为原告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公民且不是原告近亲属的,应提交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或相关团体的推荐信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代理人共同签署的无偿代理声明。

  4.              如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              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6.              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

  

  六、   刑事自诉案件

  1.              原告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              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3.              被害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   执行案件

  1.              提交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证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原件一份及不同意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各一份,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应提交经法院审批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经过二审终审的,应提交一、二审裁判文书原件各一份。申请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需盖有法院的生效章。

  2.              如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确认)。

  3.              如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提交相关的经公证的合同原件。

  4.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5.              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及联系电话。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所出具的所函;代理人为公民且为原告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公民且不是原告近亲属的,应提交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或相关团体的推荐信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代理人共同签署的无偿代理声明。

  6.              如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7.              申请人应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诉讼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