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8-10-26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打印 转发至: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及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