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叁英家具有限公司、陈庆、邓颖新、陆国秀)

发布日期:2020-06-02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打印 转发至:

                        

2020)粤0608执异13

佛山市叁英家具有限公司、陈庆、邓颖新、陆国秀:

关于(2019)粤06083587号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振野海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叁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振野海绵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叁英家具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可供执行财产,陈庆、邓颖新、陆国秀作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叁英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变更公司经营时已经做出承诺如公司发生对外债务纠纷而公司又资不抵债未能清偿时其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已加速到期。申请人请求认定陈庆、邓颖新、陆国秀出资义务已届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申请追加陈庆、邓颖新、陆国秀为该案被执行人。本案已依法立案受理。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质证、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逾期到庭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本院将依法裁决。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