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告(许池尾)

发布日期:2020-06-02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打印 转发至:

 

2020)粤0608执异8   

许池尾:

关于2018)粤060832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奥尼斯洁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利华莎卫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奥尼斯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振国、许池尾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8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许池尾2018)粤0608326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75.6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利华莎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陈振国2018)粤0608326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32.4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利华莎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