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指引

发布日期:2022-01-29来源:高明法院   打印 转发至: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对上述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在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仍在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五)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七)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

2.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二个月内审结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5.因案件情况特殊,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二)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安排开庭审理,协商放弃答辩期限的内容记入笔录。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向原告告知答辩意见,也可在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五、小额诉讼裁判须知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将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发现漏记的,应当提示法庭及时记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当事人若对裁判的理由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对裁判不服的,依法可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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