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告(铭雅风情家具厂、王益钢)

发布日期:2014-12-15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打印 转发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14)佛明法执字第1212-1

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王益钢: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军、梁振强等16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本院以(2014)佛明法执字第1212号评估委托书依法委托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名下的成品和半成品一批及该厂投资人王益钢名下的粤HTD660汽车一辆进行评估,上述财产现已评估完毕。因你厂相关工作人员及王益钢均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厂及王益钢送达评估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厂及王益钢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评估结果为:成品和半成品一批评估价值56684元;粤HTD660汽车评估价值7200元。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名下的成品、半成品一批和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投资人王益钢名下的粤HTD660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用以支付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铭雅风情家具厂所欠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如你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