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608民初5089号之一公告裁定

发布日期:2024-01-09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8民初5089号之一

沈露: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俊与被告曾承宗、沈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李嘉俊撤回对被告沈露的起诉,对被告曾承宗的诉讼本院继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书记员,联系电话:0757-8826698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