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608民初531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8民初5319号
陈炳棉、吴丽婷:
本院受理原告邓文泉与被告陈炳棉、吴丽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8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被告陈炳棉、吴丽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以36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22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邓文泉;二、驳回原告邓文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8.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丽婷、陈炳棉负担。被告吴丽婷、陈炳棉负担的诉讼费应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邓文泉,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罗书记员,联系电话:0757-8880029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