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608民初6146号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8民初6146号
吴少先、李小英:
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少先、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8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被告吴少先、李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7月的房屋物业服务费2022.48元及违约金(以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24.72元为计算基数,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次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少先、李小英负担。被告吴少先、李小英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联系人:陈红红,联系电话:0757-88266558。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