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608民初4631号-1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8民初4631号-1

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8民初4631号-1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被告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724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379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以91724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886.83元,由被告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36.53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736.53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2736.53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荷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林书记员,联系电话:0757-8862963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