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608破4号之二(终结破产程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608破4号之二
因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且各债权人对《关于申请裁定终结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的告知函》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608破4号之二
因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且各债权人对《关于申请裁定终结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的告知函》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高明市新圩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