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判决两家道谢,值了!

发布日期:2021-08-20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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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刘江欣报道:近日,一宗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不约而同来到高明法院,分别把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上,感谢两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的努力以及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

    2020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货车行驶至高明区杨和镇一处红绿灯口时,与停在公路右侧路边的人力三轮车的尾部相撞,致使被害人干某当场死亡,人力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继续往前行驶约100米后下车检查车辆,随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交警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由高明法院副院长李军担任审判长、卢军法官担任审判员,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合议庭围绕“被告人罗某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主要争议问题和案件细节进行分析。

    承办法官通过细致研究证据材料、实地调查发现,案发时天色昏暗,案发路段正在修路,被告人发觉有碰撞后下车检查,没有发现受伤人员、血迹等,以为只是不慎撞到路边花基便驾车离开的情节合理,且事后被告人罗某也没有弃车、逃跑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表现。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不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辩护意见。案发后,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1年7月13日,高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承办法官还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问题,抱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快赔偿进度,让被害人家属尽快获得赔偿。近日,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分别把锦旗送到法官手上,感谢法官公正办案,准确定罪量刑,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刊登于2021年8月20日佛山日报今日高明第C03版,本消息亦发布于佛山+、“高明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