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无讼”村居来试点 司法惠农护春忙

发布日期:2022-03-29来源:本网   打印 转发至:

    莺飞草长、阳春三月。走进佛山市高明区多个村居内,道路宽广、村容整洁,不少村民抢抓农时,备耕育苗正忙碌,绘出一幅幅和谐热闹的春景图。

    聚焦民生福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率先在全市开展“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努力构建起多元化、多层次、系统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乡村振兴、保障农业生产,让村民享受到更多司法改革红利和惠民服务,助力营造公平正义、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良好村居法治环境。

    “会诊”出方,有纠纷先调解

    “手中有粮、心中唔(不)慌”,是明城镇坟典村村民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作为高明富硒米的主产区,坟典村因稻闻名、因稻致富,每逢收获季节总会吸引不少食客专程登门“一饱口福”。因此,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关系当地村民生计利益的大事。近日,坟典村的两位村民就找到了村主任,希望村主任为他们“评评理”。

    据村民李某娥反映,自己耕作多年的农田遭受相邻农户李某安的逐年侵占,至今田基分界线已偏离原定位置约2米,侵占面积约16平方米。李某娥曾多次与对方沟通,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考虑到大家都是同村乡亲,为避免造成直接冲突,村委会联系了村专职调解员何海芬。

    由于纠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何海芬收到委托后,马上线上咨询高明法院法官,法官第一时间就给出了指导意见。有了法院的专业“支撑”,当天,在调解员的主持和村调委会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丈量确认,李某娥反映的问题属实,调解员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限定的范围对李某安释法明理。

    最终,李某安接受了调解意见,当下就在原定位置重新设置田基,双方随即达成和解。“多亏有法官帮我们调解员解决了很多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大家才能少点摩擦、多点和气。”何海芬说道。

    坟典村是佛山首个“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有事好商量”“有纠纷先和解”,已逐渐成为村民的共识。

    为了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自2020年起,在佛山中院指导下,高明法院正式开展“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项目。期间,法院多次实地调研,与区委区政府、镇街、村居等深入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开展“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包括坟典村在内16个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同时,高明法院积极联动区诉前和解中心、村居调解组织,以“会诊”调解的方式将基层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在源头、止步于诉前。

    精准“出击”,有难题找定点

    纠纷类型不尽相同,但哪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才是当事人的最优选择呢?“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的建设尝试回应这一命题。

    如今,高明法院4个派出人民法庭和区市场监管领域多元解纷中心、区乡村振兴矛盾化解中心等搭建起诉前联调工作机制。通过在村居设立诉前和解工作站、指派专人开展诉前和解工作,人民法庭与镇街、村居调委会、专业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辖区群众提供精准贴心的司法服务。

    “短短4天就顺利解决了问题,也没耽误工程进度。”荷城街道塘南村一施工单位负责人为荷城法庭法官及调解员的高效调解点赞。

    原来,塘南村以种养业为主,大部分村民经营着鱼塘。2月25日,村民区女士向村委会反映,村里因铺设供气管有多处施工。时值雨季,黄泥水流到她的鱼塘里造成了污染,且鱼塘中多为笋壳鱼等价值较高的品种。

    收到问题后,村专职调解员崔志明马上与双方约谈。沟通中,区女士希望可以暂停施工两个月,等鱼类长成后顺利出售。而施工单位负责人则表示该项目约定了必须在3月15日前完工,无法长时间停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见状,崔志明联系挂点部门荷城法庭,希望法官给出专业指导意见。“如果走一般的诉讼程序,还需委托专业鉴定中心对污染情况进行鉴定,花费时间较长”,荷城法庭法官在了解到目前鱼类暂时未出现病害问题后,建议根据鱼类的市场价指导双方协商赔偿问题。2月28日,双方到村调委会进行调解,施工方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8万元,区女士也同意了该方案,一场纷争就此落下帷幕。

    据悉,“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是广东法院“抓示范促改革惠民生”改革培育计划实施方案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全区“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共成功调解纠纷107起,坟典村更荣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接下来,我们还将进一步扩大示范点的覆盖范围。”高明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为契机,高明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村居、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了解基层社会矛盾解纷的“地方性”需求,真正把司法服务落到群众“家门口”,送到群众“心坎上”。

    (本文刊登于《南方日报》2022年3月25日第FC04版,亦发布于南方+客户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高明法院”微信公众号。)